(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制定和草拟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的政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编制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组织、参与研究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负责市域各区、镇总体规划的组织论证,协助申报或审批;负责指定报省审批的建制镇(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的初审转报工作;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保护地段等)的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会同园林绿化等部门进行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评定及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三证”)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涉外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安全审查和“一书三证”的核发;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绿化小品、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核发“一书三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类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审核市域范围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组织检查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招标、拍卖地块及地块性质,提出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协助年度供地计划的制订。
(六)实施对城乡规划设计和城乡规划测绘的组织管理;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竞选工作;组织实施地下管线的普查;组织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业务的发展、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指导各区、镇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